年余姚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温馨提

发布时间:2020-11-21 3:19:23 

温馨提示

年度余姚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笔试将于年7月26日上午举行,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各科目笔试均采用闭卷形式。

一、笔试时间及科目

上午:8:30—10: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B卷)

10:00—12:00《申论》(B卷)

二、笔试地点

根据统一安排,本次余姚考区设3个考点:(一)考点代码:15,余姚市职成教中心学校(余姚市开丰路号),考点公交线路:、职成教中心站下车。(二)考点代码:16,余姚中学(余姚市四明西路号),考点公交线路:、、余姚中学站下车。(三)考点代码:17,余姚市职业技术学校(余姚市新西门路28号),考点公交线路:新西门站下车。

三、注意事项

考虑到考点内防疫管理要求,私家车不许入内,请广大考生尽量选择私家车送接,或在做好个人防护情况下乘出租车、公交车等出行,或提前一天入住考点周边旅舍,选择步行或单车。各考点学校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考虑到防疫检测要求,请考生提前安排出行时间,携带好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考试用品,在开考1小时前到达考点,检测进入待考区;在开考30分钟前到达考场,验证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支付宝”或“浙里办”APP上的浙江“健康码”,凭准考证入场。

应试须知

年度余姚市各级机关招录公务员笔试将于年7月26日举行,应试人员须按照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和考场安排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各科目笔试均采用闭卷形式。

现将考试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考试前的准备

(一)认真核对下发的准考证各个栏目内容。考生须妥善保存准考证,以便统一通过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成绩。

(二)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不要削得太尖,以免划破答题卡)、橡皮、卷(削)笔刀、钟表(无声、无收发和无存储功能)、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手机、具有传输信号、存储甚至拍照功能的智能手表、智能腕带等通讯工具、计算器、快译通、电子词典、书籍、报刊等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至考位,需按要求统一放置在考场指定位置,否则将按违纪行为进行处理。手机不得当作手表使用,建议自带手表。

(三)请考生尽量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提前到达考点,各考点学校原则上不承担考生车辆的停泊和保管责任。

(四)考前三十分钟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须有本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安机关的印章)。

二、注意事项  

1.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2.拿到试卷、答题卡后,首先应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试卷和答题卡首页),并要认真检查是否有缺页、破损或污迹,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提出更换。因考生个人原因造成答题卡破损或污迹的,不得更换。

3.答题过程中,不要卷折、弄脏、弄破试卷和答题卡,不得在答题卡上打草稿、做标记,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

4.本次考试将使用金属探测仪进行检测,应试人员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服从考务人员管理,保持考场安静,考场内不得吸烟,不得相互交流,独立完成考试。应试人员如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处理。

5.本次考试结束后,将采用技术手段对试卷进行雷同甄别,对被甄别为雷同的答卷,按《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给予成绩无效处理。

6.本次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一旦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列示的情形,有关人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试结束,考生交卷后方可离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专用答题卡)、草稿纸带出考场,否则将按违纪处理。

考生配合考试防疫须知

考生应当服从和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笔试现场的组织工作。外省考生可依据自身情况提前来浙做好准备。“健康码”为绿码但出现相关症状的考生,医院检测排查。考前个人生活起居和乘坐交通工具,应注意防疫措施。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可参加笔试

(一)“健康码”为绿码且健康状况正常,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以下)的,可参加笔试。

(二)“健康码”为绿码的考生,但在考前14天内出现相关症状,应及时向省人事考试院报告。省人事考试院要指定专人定期追踪了解其转归和检测情况。距考试时间8-14天的,可视情采取医院检测排查;距考试时间1-7天的,医院检测排查,经检测排查无异常方可参加考试。

(三)“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但无相关症状的考生,须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或既往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检测阳性)的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

(四)“健康码”非绿码的考生,以及考前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国(境)外旅居史且有相关症状的考生,医院进行诊治,并提供考前7天内2次(间隔24小时以上)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方可参加笔试。

(五)考生为既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应当主动向参考地人事考试机构报告。除提供考前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材料外,还须出具肺部影像学检查无异常的证明,方可参加笔试。

二、有以下情形的,将影响参加笔试

(一)按以上规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无法提供的,不得参加笔试。

(二)仍在隔离治疗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集中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入场检测时“健康码”为绿码但体温37.3℃以上,或考试中发现相关症状的,经现场医务人员检测排查,视隔离或就诊的不同处置,确定禁止考试、隔离考试,或是终止考试。

三、做好个人相关准备工作  

(一)申领健康码。考生须在笔试前14天(7月12日前)申领浙江“健康码”。可通过两种途径申请办理。一是登录“浙里办”APP,进入首页“健康码专区”,在“浙江健康码申领”栏目下选择对应城市办理;二是支付宝首页搜索“浙江健康码”,选择对应城市办理。其中:

1.已注册“浙里办”APP或支付宝账号的用户,按照提示填写健康信息并作出承诺后,即可领取浙江健康码。

2.持有外省(市)健康码,且未申领浙江健康码的用户,通过“浙里办”APP首页-“健康码专区”-“跨省互认健康码申领”,无需填写信息即可领取跨省互认健康码。

3.自境外入浙(返浙)人员,通过“浙里办”APP首页-“健康码专区”-“国际健康码申领”,输入手机号、验证码后即可领取国际健康码。

如有疑问,可拨打区号+。

(二)健康状况申报和诚信承诺。考生打印准考证时,应进行前14天内个人健康状况信息申报并填写承诺书。承诺已知悉告知事项、证明义务和防疫要求,自愿承担因不实承诺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疫、询问、查询、送诊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自负责任。在打印准考证后至开考前,如果有旅居史、接触史、相关症状出现等变化的,须于7月26日前登录系统进行个人健康状况信息更新申报。

(三)自备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

(四)提前做好出行安排。

1.考生应提前了解考点(学校)入口位置和前往线路(因防疫管理,考生无法进入考点熟悉考场)。

2.考虑到考点内防疫管理要求,私家车不许入内,请广大考生尽量选择私家车送接,或在做好个人防护情况下乘出租车、公交车等出行,或提前一天入住考点周边旅舍,选择步行或单车。

3.考虑到防疫检测要求,请考生提前安排出行时间,在开考1小时前到达考点,检测进入待考区;在开考30分钟前到达考场,验证入场。逾期到场,耽误考试时间的,责任自负。

(五)在考点门口入场时,提前戴好口罩,打开手机上的“健康码”。

四、有关要求

(一)考生应按规定或监考人员的要求佩戴口罩,如有不戴后果自负。一是通过考点入口时、考试期间上厕所时应戴口罩。二是考试期间普通考场考生可自主决定戴口罩。三是在考试期间出现相关症状或在特殊考场考试的,须戴口罩。

(二)要服从现场防疫检测和考务管理。从规定通道,自觉配合完成检测流程后进入考点。进考点后在规定区内活动,考后及时离开。如有相应症状或经检测发现有异常情况的,要按规定服从“不得参加考试”、“安排到特殊考场考试”或“就诊”等相关处置。

考场规则

一、开考前30分钟,考生须凭本人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入场,入场后对号入座、签到,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上方。

二、除考试另有规定外,考生只准携带准考证、身份证件、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卷(削)笔刀、普通钟表参加考试。严禁将有收发、计算、存储、拍摄等功能的设备,及提包和资料等物品带至座位。

三、开考30分钟后禁止入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四、考生必须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离开座位。

五、考试开始前和考试结束后不得作答。

六、必须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姓名、准考证号和作答主观题,用2B铅笔填涂答题卡上的相关信息点和作答客观题。不得在答题卡(纸)和准考证上作任何标记。

七、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缺损、字迹不清等问题,应举手报告。

八、保持考场内安静,禁止吸烟,不得互借文具、传递资料,严禁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答案或交换试卷和答题卡(纸)。

九、任何人不得将试卷内容和答题信息传出考场。

十、听到考试结束信号,立即停止答题并将试卷翻放,经监考人员收卷签字后,方可离场。严禁将试卷、答题卡(纸)及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一、考生必须遵守本考场规则,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否则将依法依规处理。

公务员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第六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五)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七)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抄袭的;

(二)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三)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四)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报考者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报考者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报考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录用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报考者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录用管理秩序的行为。

(摘自《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人社部令第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有关考试违法行为处理的规定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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