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为合理衔接新老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在按浙政发〔〕48号、浙人社发〔〕22号等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上,继续另加过渡性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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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人社发〔〕号文件规定,过渡性调节金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等因素确定,用公式表示为:
过渡性调节金=基准调节金+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缴费年限×调节系数。
年,全省基准调节金确定为元,调节系数确定为3。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诸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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