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王女士要与丈夫离婚,她想弄清这么件事

发布时间:2017-12-4 16:14:01 

市民王女士来电

我和丈夫婚后生育一子,今年8岁。因夫妻感情不和,我欲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儿子随我生活,而丈夫要求儿子随其生活,并认为其虽然工作忙疏于管教孩子,但经济条件比我更优越,更能让儿子衣食无忧。

现在儿子表达的想法是想跟我一起生活。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儿子的意愿吗?

漫画邵天骊绘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此案涉及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这意味着,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甚至在父母离异时有自主选择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孩子抚养权问题时,孩子的意愿会被法官考虑的。

配图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来源:余姚日报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杨月云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

不要再让孩子伤心,

听听孩子的意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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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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