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余姚胡女士与丈夫离婚到婚姻登记处

发布时间:2017-10-7 15:26:15 

余姚的胡阿姨最近很烦恼,她与配偶在一九八〇年代按风俗习惯结婚,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如今两个小孩已经长大,但夫妻间老是争吵,彼此感情破裂,可两人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却被告知没有结婚证不能离。

近日,胡阿姨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这事怎么办?

双方可否自行签订协议离婚?

公证员解释

公证员听了胡阿姨的叙述后,向胡阿姨解释:我国现行的有效婚姻有两种,一种是登记结婚,另一种是事实婚姻。所谓登记结婚就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明确夫妻关系。

而事实婚姻是指年2月1日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婚姻。

因此胡阿姨的婚姻属于事实婚姻,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我国内地居民登记离婚,必须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故形成事实婚姻的夫妻双方要登记离婚是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那么怎么办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解除其婚姻关系。

此外,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便与其他人结婚将会涉嫌重婚。

来源:余姚市公证处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肖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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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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