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事大教训余姚一女子婚后共购房子被

发布时间:2017-11-5 9:52:34 

市民刘女士来电我与高某结婚后为改善生活条件购买了一套平方米的住宅用房,产权证上只登记了高某一个人的名字。上个月,我无意间发现该房屋被高某卖掉了,追问之下,才知高某已把房款全部用于还赌债了。请问律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我该怎么办?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

该案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被一方擅自处分后是否可以索赔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管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双方名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权益遭受损害的一方只能在离婚时请求擅自处分的一方赔偿损失。故刘女士与高某婚后一起购买的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该房产已被高某擅自卖掉,刘女士只能在离婚时要求高某赔偿经济损失。

鉴于当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可能会面临一定风险的情形,汪律师提醒夫妻双方在购房时应该将双方的名字同时记载在购房合同、发票等购房资料上,并将房产证办理在双方名下,以避免日后发生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情况。

来源:余姚新闻网-市民生活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徐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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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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