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套房子,我从春天等到冬天,可房地产公司一直拖着不给我办理购房手续。”近日,市民孙女士为买房子的事情烦透了心。5月份交的购房定金,如今半年过去了,房地产公司一直拖着不给办理购房手续,还说孙女士违约在先。
配图来自网络,图文无涉
今年5月17日,孙女士看中了金地澜悦的一套房子,面积.79平方米,房款约为万元。她与销售经理商量,希望价钱可以再便宜一点。销售经理同意帮她申请,房价降至万元,并写下了一张字条加盖章作为证明。“我知道这边房子只剩下一两套了,而且楼层又比较低,还点价格应该没问题的,销售经理说去帮我申请,所以我才交了5万元定金,为了以防万一,我让他写了字条。”孙女士说,“当时认购书里的价格还是万余元,等签合同的时候会把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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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几天,孙女士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却被告知这套房子的销售还在走流程,让她回去再等等。“为了不让我着急,他们把房子钥匙交给我了,让我可以先去装修。结果过了一段时间,他们又说领导换了,新来的领导不同意万元的价格。为此,他们的新领导张总还特意把我约出来商量,确定价格为万元,后来我也同意了。可是当我再次去签合同时,他们还是一直拖着,现在竟然说我违约,还说要把房子卖给他们的工作人员。”孙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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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孙女士向市市场监管局兰江所投诉,但余姚金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现孙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向房地产公司发去了《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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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金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财务部负责人告诉记者,并不存在孙女士所说的万元房价,至于销售经理写的那张字条,他们并不知情,而且该销售经理现已离职。按照《认购书》上写的,孙女士必须在签订《认购书》后7天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就属于违约行为。孙女士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已经违约,他们自然不会一直给她留着房子。目前,另有市民已经交了定金,但并不是他们公司的员工。
孙女士其实也料到自己会被说成违约,所以早有准备,在房地产公司再三推迟签约的时候,孙女士就让那名销售经理写了一个证明,证明她曾在7天之内主动找过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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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舜联律师事务所的汪宇波律师认为,该案中孙女士与房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及其提供的相关依据,孙女士按约交付定金并在约定时间前往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房地产公司拖延导致合同签订没有完成,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要是不想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协助孙女士办理购房手续。汪律师建议孙女士尽可能与房地产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撰稿:余姚日报全媒体记者钟桑桑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徐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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