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日报全媒体记者魏力谨制图
市民张先生来电
近日,我在余姚某酒店设宴招待亲朋好友,餐前我特意去超市购买了酒水饮料,但在酒店用餐后结账时,该酒店服务员坚持要我多支付元,声称该酒店禁止自带酒水,对于自带酒水的消费者一律收取元的“开瓶费”。当时,我碍于情面只好很不情愿地支付了酒店所谓的“开瓶费”。
请问律师,我自带酒水去酒店,酒店该不该收“开瓶费”呢?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
此案涉及消费维权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消费者到一些酒店就餐前,往往会自己买好酒水饮料,但在结账时,有的酒店会额外收取“开瓶费”,当消费者质疑或投诉时,酒店会说这是服务费,毕竟酒店提供了杯子、开酒器和服务等。
事实上,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以及收取“开瓶费”的说法,既是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也是强迫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属于“霸王条款”,是一种无效的、违法的行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同时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本案中,酒店加收“开瓶费”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张先生完全有权依法拒绝这种强制性的交易行为。
律师提醒,消费者面对餐饮行业强行收取“开瓶费”的违法行为,一定要大声说“不”,要敢于拒付、举报、投诉甚至起诉,要拿起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维权。
来源:余姚日报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新媒体事业中心张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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