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董先生从超市买来个45公斤的大

发布时间:2018-1-16 16:50:29 
5月1日

余姚的董先生在阳明街道某大型超市买了一个榴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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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账的时候扫了一眼,看到单子上写着4.公斤、价格.47元,当时超市正在搞活动,折后的价格为多元。超市人多挺嘈杂,我也赶着回家,就没多想。”董先生说。

回到家,安静下来,董先生再看购物单,发现有些不对——这个榴莲有4.5公斤?他找来秤一称,居然只有2.8公斤。董先生很气愤,向投诉,以价格欺诈为由,要求超市“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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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一名叶姓经理表示,

董先生所说属实,但那是超市工作人员在称重过程中的失误造成的,并不是超市方面在故意欺诈消费者。叶经理表示,超市愿意补偿消费者元,至于“一赔十”,他们不能接受。

宁波市消保委副秘书长周丽娟表示,是否构成价格欺诈,首先要看商家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如果商家确实是故意欺诈,消费者有权提出十倍赔偿。

但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比较难以认定超市方面存在欺诈行为。而如果不是价格欺诈,超市应该给予消费者适当补偿,至于具体数额应由双方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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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东南商报记者朱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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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式编排:余姚日报新媒体事业中心魏士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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