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顺(中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性质:民事再审裁定书
案号:()最高法民申号
案件地区:北京
立案年度:
裁判日期:年07月10日
裁判结果:驳回再审申请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伟顺(中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园街道赖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泉州市诚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吕清,该公司董事长。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伟顺(中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扬州扬科机械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科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苏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诉称:
伟顺公司申请再审称:
1.伟顺公司申请再审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各个面视图,通过比对能够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设计特征与名称为“柴油发电机组(75~)”,专利号为ZL2012××××.6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高度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
2.二审法院认定伟顺公司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未能全面反映产品设计特征,在侵权比对时,只比对了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的主视图、后视图,该比对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所得结论缺乏相应证据证明。
3.伟顺公司提交的扬科公司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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