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一男子入住酒店后给差评,结果竟然被告

发布时间:2020-9-23 3: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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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旅游找住宿

先在各大网络平台看看评论如何

这大概是很多游客的第一反应

差评对于商家而言可谓大忌

余姚一男子

因发布差评被商家起诉至法院

法院又是如何判决的呢?

......

01店里来了两个奇怪的客人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涉

余姚A酒店以附带“接送服务”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美团”“大众点评网”上拥有大量好评的客户评价和用户体验。

年12月,A酒店入住了一名顾客秦某,当天晚上顾客唐某在未办理住房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入住秦某的房间。次日早上,秦某在离开酒店时,要求酒店提供接送服务,酒店按照要求将秦某送至指定地点。

02贴心服务招来“差评”

图片来自网络,图文无涉

“感觉欠前台钱一样,写着接送服务,既然说没车,结果等了半个小时让我自己打车”

“差评,建议小伙伴不要轻信什么接送服务!骗骗眼球而已!”

几天后,唐某在“大众点评网”等网站写下了这些评论。

A酒店认为,唐某通过差评恶意诋毁酒店形象,更让酒店意外的是,唐某正是隔壁竞争对手B酒店的投资人。所以,A酒店将唐某及B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对公司的诋毁并赔偿相应损失。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业声誉。

本案中,首先,A公司有提供一定距离范围内的接送服务,唐某并无证据证明其曾要求接送服务而被拒,故唐某在网站上发布的言论与事实不符,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其次,唐某系B公司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是在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直接入住他人登记的客房,故可以认为唐某非酒店的一般住客。

再次,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酒店管理,故两家公司实际为同行且地理位置较近,显然存在竞争关系。

综上,唐某在公众熟悉的“大众点评网”上作虚假评价会使潜在客户对A公司产生不信任的负面印象,其行为主观上有为B公司谋取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对A公司的商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据此,法院判决:唐某、B公司在大众点评网诋毁页面以回复方式对A公司的诋毁言论进行公开更正,同时结合给A公司造成的商誉、声誉损害、原告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判决共同赔偿原告1万元。

网络言论如此自由的时代

就可以恶意诋毁别人吗?

在日常网络交易中,买家评论对于网店店主具有重要意义,也就是所谓的口碑效应。如果对于买家的任何差评行为都予以放任,那么可能会给不正当竞争、威胁勒索等非法行为留有法律灰色地带。

本案是一起商家出于不正当竞争目的恶意诋毁同行的案例,现实生活中消费者恶意差评现象也不为少见。在此提醒消费者,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比如额外索取赠品、免费获取额外优惠等,恶意差评,否则侵权责任同样不可避免。

余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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