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的母亲在前几年因病过世了,其生前曾做过遗嘱公证。现李某拿着公证过的遗嘱前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遗嘱中写明李某母亲名下的房产和银行存款都由李某继承。公证员经询问得知,李某的父亲很早就过世了,房产和银行存款都是李某母亲的个人财产,李某的母亲独自一人将李某与其哥哥抚养长大,但李某的哥哥嗜赌成性,因此李某的母亲决定将财产都留给李某。
当公证员核对房屋信息时,发现遗嘱中的房屋信息和房产证中的房屋信息不同,李某解释说该房屋在母亲在世的时候拆迁了,现在的房产证是安置换来的新房产证。
那么房屋被拆,能否继续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呢?
李某的母亲在遗嘱中对房屋的处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基于其对房屋的所有权自由处分房屋的一种表现形式。这仅仅体现李某的母亲在立遗嘱时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能约束其随后改变房屋处分方式的行为。而之后房屋被拆是因李某的母亲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的。
李某的母亲在遗嘱中将房屋处分给李某后,又以补偿协议形式将房屋拆迁,该行为可以看作与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相反。
因该行为使得遗嘱中处分的房屋在继承开始后灭失,所以遗嘱应被视为部分撤销。该产权调换房屋应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因李某的母亲未在遗嘱中明确表示房屋被拆迁后的产权调换房屋如何处分,所以不能将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的标的物的变更。
所以,产权调换房屋得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但是房屋因李某母亲的行为而灭失只是涉及该房屋的内容被撤销,并不影响其他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银行存款还是能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的。
李某本以为可以按照母亲的意愿将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没想到现在要和自己的哥哥一起继承产权调换房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遗嘱中的标的物在拆迁安置后是否算标的物的变更,若是公证遗嘱,是否因标的物的变更而需要办理相关公证遗嘱的变更”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9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市公证处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肖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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