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阿姨来到余姚市公证处咨询公证员,因孙女念书所需,她和老伴将自己所住房屋的产权赠与儿子,房屋产权赠与之前儿子儿媳非常孝顺,没想到房屋产权赠与过户之后,儿子儿媳的态度就急转直下,对二老不管不问,对此,她和老伴非常伤心,问公证员有什么办法让儿子尽好赡养义务,或者返还房屋。
公证员表示——子女赡养父母本来就是法律上的义务,天经地义的事,更何况子女接受了父母的房屋赠与。
公证员告知张阿姨,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父母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那时子女就必须返还父母赠与的房屋,这样不光经济上受损,人情道理也说不过去。
张阿姨带着公证员复印的法条,回家跟儿子儿媳一说,他们后来认了错,改正了错误行为。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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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余姚新闻网-余姚市公证处、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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