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男子马某因杀害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凤头鹰,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安机关刑拘。
凤头鹰(来自百度百科)
贵州籍男子马某,今年40岁,租住在阳明街道旗山村。2月中旬的一天傍晚,马某下班后买了一些猪肉,然后又在厂附近的一座山上砍柴,准备回家做腊肉。马某说,在山上时,他看到有一张网,网上面有两只“提鸮子”,其中一只死了,还有一只活的,他把一只活的拿回了家。
“‘提鸮子’是我们老家的叫法,比一般的鸟要大很多。”马某说,根据他们老家的偏方,“提鸮子”烧成的灰可以用来治疗烫伤。第二天,马某把“提鸮子”的肚子剖开,然后将“提鸮子”挂在出租房外面的墙上晒干。2月26日,马某在出租房内被余姚警方抓获。经鉴定,马某杀害的“提鸮子”学名叫凤头鹰,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是一种中型猛禽,羽毛呈深褐色,一双翅膀张开有半米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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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查中,民警发现在马某的出租房内还有4只画眉鸟(属浙江省重点保护动物)。“你为什么要抓鸟?”面对民警的询问,马某说,因为自己非常喜欢养鸟,所以才去抓鸟,“我知道鸟是保护动物,但我想抓来自己养、做药材吃应该没有事。”2月28日,马某因触犯《刑法》被刑拘,在市看守所里的马某对自己的行为充满了深深的后悔。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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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提醒广大民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伤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要自觉抵制非法购买和饲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同时,对于那些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警方也将进行严厉打击。
撰稿:余姚日报全媒体记者张云霞通讯员吕华明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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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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