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人口分散度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1-12-28 9:45:14 

基于人口分散度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选择

陈娟1,王超1,王沛芳1,胡斌1,李现瑾2,尤国祥1

(1.河海大学环境学院,江苏南京;2.江苏中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常熟)

摘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重要环节。针对目前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集中式、相对集中式、分散式)选择时存在盲目性、缺乏科学性等关键瓶颈问题,首次提出了农村人口居住分散度(Dr)理论,利用人口居住离散距离、区域最大人口密度等参数建立了人口分散度Dr计算模型,并以行政区域为分级单元,确立了基于人口分散度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选择方法和适用范围。同时,进一步以上海崇明区S镇为应用案例,经计算S镇乡镇级、村级和村民小队级Dr分别为3.63、2.00~5.13和7.92,结合集中处理Dr经验值和工程分析,最终确定S镇不宜采用全镇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应以村或村民小队为单元选择相对集中式或分散式处理。

Abstract:

Domesticsewagetreatmentinruralareasisanimportantparttoimproverurallivingenvironmentandpromoteimplementationofruralrevitalizationstrategy.Aimingatthecurrentkeybottleneckproblemsuchasblindnessandlackofscientificityexistedinselectionofruraldomesticsewagetreatmentmode(i.e.,centralized,relativelycentralizedanddecentralized),atheoryofdispersiondegreeofruralresident(Dr)wasproposedforthefirsttime.ThetheoryconstructedaDrcalculationmodelbyusingsomeparameterssuchastheresidentpopulationdispersiondistanceandthemaximumpopulationdensity,anditestablishedaDr-basedmethodforchoosingthetreatmentmodeofruraldomesticsewageanddefiningitsapplicationrangebyusingadministrativeregionasahierarchicalunit.Meanwhile,theDrofStowninChongmingDistrict,Shanghai,attownlevel,villagelevelandgrouplevelwerecalculatedtobe3.63,2.00-5.13and7.92,respectively.CombinedwiththeexperiencevalueofcentralizedtreatmentDrandengineeringanalysis,itwaseventuallydeterminedthatStownwasnotsuitabletoadoptthecentralizeddomesticsewagetreatmentmodeinthewholetown,whilerelativelycentralizedordecentralizedtreatmentshouldbeadoptedatthevillagelevelorgrouplevel.

年3月27日起实施《山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

来源:中国给水排水

日前,山东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将于年3月27日起实施。

标准分为二级: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大于5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

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其中,总氮、总磷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总磷水体的情形;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规模大于m3/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III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情形;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

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保持稳定运行,自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限值。新建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年9月17日批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海水水质标准

G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1水质总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的测定酶底物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稳定塘等)。

4技术内容

4.1标准分级

4.1.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和出水去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

4.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4.1.3规模大于5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

4.1.4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

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自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

4.2.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的要求。

4.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HJ/T91、HJ、HJ、HJ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3本标准各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后,国家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

6达标判定

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

6.2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标准实施与监督

7.1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

7.3执行本标准仍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仍发生水体黑臭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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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为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将于年3月27日起实施。标准针对山东省农村在地形、规模、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状,充分考虑各种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以及出水去向,将标准分为二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大于5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其中,总氮、总磷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总磷水体的情形;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规模大于m3/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III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情形;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保持稳定运行,自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限值。新建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全文如下: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年9月17日批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海水水质标准G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T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HJ/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HJ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HJ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含专门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稳定塘等)。4技术内容4.1标准分级4.1.1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和出水去向,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4.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4.1.3规模大于5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4.1.4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4.2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2.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2.2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稳定运行,自年1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排放浓度限值。4.2.3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执行GB/T的要求。4.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5污染物监测要求5.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5.2采样点的设置、采样方法,以及对污水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照HJ/T91、HJ、HJ、HJ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5.3本标准各项目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2执行。本标准发布后,国家新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6达标判定6.1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相关手工监测技术规范获取的监测结果超过本标准排放浓度限值的,判定为排放超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管理措施的依据。6.2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标准实施与监督7.1在任何情况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7.2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山东省排放标准及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行。7.3执行本标准仍不能保证区域水环境质量达标或仍发生水体黑臭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提出严于本标准排放限值的排放控制要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后实施。(来源:北极星水网)《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行业标准今日正式实施

来源:农村污水

农村污水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的重点和难点。目前,行业仍然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为推进行业标准化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JB/T-)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编写工作。《标准》在编制期间,编制组共收到28家单位的条建议,专家组对标准中涉及的具体细节进行了逐句逐字考究并对相关问题进行多次研讨,最终于年12月20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并于今日(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机械工业环境保护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的实施有助于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市场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从而推动农污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标准》编写单位

主编单位:

浙江双良商达环保有限公司、浙江农林大学。

参编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绍兴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桑德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中建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机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市源笙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中设设计集团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首创清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博世科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车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建投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民生集团有限公司、长江大学、江苏裕隆环保有限公司。

《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型号、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及贮存等各方面。

1)本标准适用于以农村生活污水为进水、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处理量小于等于m3/d的污水净化装置。它与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紧密联系。

2)本标准提出了网关和管理平台的概念,对网关的设计原则及功能提出相关要求;对管理平台的数据采集范围、应急电源配置、可靠性及可维护性提出相关要求,使本标准能更好的适应当前行业技术应用的趋势,体现标准的先进性。

3)在地方纷纷出台相应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大环境下,为适应行业发展趋势,在制定设备型号规格时,本标准增加符合其他出水水质标准的内容。

4)标准编制遵循“以用为本”理念,提出了不同材质的标准要求、防腐要求,以保证装置使用寿命及强度。

5)考虑到净化装置对进水水量及水质的适用性,本标准提出了净化装置进水的水量及水质使用范围。

6)农村污水典型的特征是水质水量变化大,标准在行业内首次提出净化装置持续抗冲击和瞬时抗冲击能力要求。

7)为了能够合理检验净化装置的工作性能,标准同时制订了净化装置性能检验的方法。通过净化装置的强度检验,满水检验,水、气压检验,性能检验,安全检测等方面对净化装置工作性能做全方面的评测。

《标准》实施意义

本标准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相关标准,能为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安装、评价和维护提供参考依据,使广大用户在设计、使用、验收过程中有一个可以信赖的依据,可以统一、规范的选择合适的产品,有助于农村生活污水净化装置的市场走向标准化、规范化,从而推动农污治理产业健康发展。

附《标准》全文

安徽省印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解读)

来源:中国环保产业协会

日前,安徽省发布安徽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解读),详情如下:

标准如下

附: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解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34/-),年1月1日起实施。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去,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6)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差异,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标准》。二、《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答:根据我省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维护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执行。本《标准》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四、《标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答: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重点考虑农村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宜适当精简;四是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中控制因子选取的相关要求。五、《标准》是如何考虑分类和分级的?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控制指标值主要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标准等级执行范围一级A标准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一级B标准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直接排入GB中Ⅳ、Ⅴ类水域的;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二级标准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的;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六、《标准》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答:《标准》综合考虑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国家《工作指南》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有关监测数据,经实地调查走访、多次专家研讨、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力求使控制指标选取和排放限值设定科学合理。七、《标准》对出水进行回用的标准具体有哪些?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八、《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安徽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九、《标准》执行的时间有何规定?答: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年1月1日起执行。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保人

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省级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34/-),年1月1日起实施。

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过去,我省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6)有关规定执行。由于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差异,上述标准不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理,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年9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抓紧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年4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标准》。

二、《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根据我省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维护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执行。本《标准》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不包括工业废水。

四、《标准》的污染物控制指标是如何选取的?

答:选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时,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因素:一是重点考虑农村污水污染的关键问题(富营养化)和导致污染的关键因子(氮、磷等因子);二是考虑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环保管理需求(化学需氧量、氨氮);三是考虑农村地区目前管理水平和经济水平,较之《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控制项目宜适当精简;四是考虑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中控制因子选取的相关要求。

五、《标准》是如何考虑分类和分级的?

答: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通知》和《工作指南》,控制指标值主要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中相应指标的标准浓度限值,并综合考虑不同农村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自然景观、受纳水体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及现有技术水平等因素。

《标准》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规模、出水排入地表水环境功能敏感程度分为一级A标准、一级B标准和二级标准。

标准等级

执行范围

一级A标准

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

一级B标准

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直接排入GB中Ⅳ、Ⅴ类水域的;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外)的。

二级标准

规模大于5m3/d(含)、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的;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六、《标准》排放限值是如何确定的?

答:《标准》综合考虑国内外现行排放标准、相关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以及国家《工作指南》相关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有关监测数据,经实地调查走访、多次专家研讨、反复征求意见,结合我省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从我省农村实际出发,力求使控制指标选取和排放限值设定科学合理。

七、《标准》对出水进行回用的标准具体有哪些?

答: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规定;回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规定;回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省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

八、《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

答:(1)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实施后,如果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安徽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将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九、《标准》执行的时间有何规定?

答: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自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

来源:北极星水处理网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于年12月24日公布,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前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于年12月12日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海波、唐璐、王琪、黄雯、杜江坤、鲍建国、李龙媛、谢丽媛、夏强、陈诗、

黄迪、计盟、王国晖、黄璐怡、朱晓伟

本标准由湖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引言

为改善湖北省水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渔业水质标准

GB/T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法

GB/T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GB/T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2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农村生活污水ruralsewage

农村(包括自然村、行政村、农村社区和未达到建制乡镇标准的集镇、集中居民点)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等家庭排水,农村地区机关、学校、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及家庭农副产品加工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

3.3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existed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4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newruralsewagetreatment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3.5污水回用sewagereuse

农村生活污水经处理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后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和景观等用水的行为。

3.6小微水体smallwater

指村庄附近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河小溪、沟渠、池塘、坑塘、鱼塘、门口塘、小湖泊、小山塘等,具有流动性差、自净能力弱的特点。

4一般要求

4.1鼓励优先选择氮磷资源化与尾水利用技术、手段或途径,尾水利用应满足国家或湖北省相应的标准或要求。其中:

――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用于农田灌溉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规定;

――用于渔业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规定;

――用于景观环境的,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GB/T规定。

――用于其他用途的,执行国家或湖北省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

4.2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排放应符合GB/T的规定。

4.3m3/d(含)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执行GB的规定。

4.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出水排入小微水体,应保证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

5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标准执行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年1月1日之前达到本标准要求。

5.2分级

5.2.1规模在m3/d(不含)-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5.2.2规模在m3/d(不含)-5m3/d(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根据出水排放去向,执行对应的排放标准:

a)出水排入GB地表水Ⅱ、Ⅲ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除外);

b)出水排入GB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的处理设施执水污染物排放行二级标准;

c)出水排入小微水体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二级标准。

5.2.3规模小于5m3/d(不含)的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三级标准。

5.2.4处理设施位于GB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湖泊保护区外围米、GB地表水Ⅱ、Ⅲ类功能的江河岸线外缘50米范围内,不区分规模和出水排放去向,水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标准。

5.3控制项目

5.3.1水污染物的基本控制项目共4项,分别为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氨氮。

5.3.2水污染物的选择控制项目共3项,分别为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

5.3.3出水排入具有明确环境功能要求的封闭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和总磷控制指标。

5.3.4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氮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氮控制指标;出水排入有考核要求且磷不达标水体的处理设施,增加总磷控制指标。

5.3.5有乡村旅馆饭店餐饮废水排入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增加动植物油控制指标。

5.4标准限值

5.4.1水污染物排放基本控制项目,执行表1的规定。

5.4.2水污染物排放选择控制项目,执行表2的规定。

6污染物监测要求

6.1水质取样在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艺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6.2对规模大于m3/d(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季度监测1次;规模小于m3/d(不含)的污水=处理设施,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取样频率至少1天3次,采样间隔不低于2h,取混合样,以日均值计。

6.3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对应污染物的测定。

7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湖北省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本标准实施后,新发布的国家、行业或湖北省排放标准中针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相应污染物

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按新标准相关要求执行。

最新最全!31省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汇总!

来源:村镇水环境

随着年9月《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的出台,我国农村污水排放标准体系建立的新篇章正式开启,各地也纷纷行动,出台政策。小编对已发布排放标准的省份进行汇总如下。

1标准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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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放限值

北京市

年1月7日,北京市制订并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浓度限值,污染物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八项。针对不同规模、排入水体类别等因素分设不同浓度限值。规模划分为m3/d以上、50m3/d-m3/d、5m3/d-50m3/d、5m3/d以下四档;排入水体类别划分为Ⅱ类、Ⅲ类功能水体和其他水体两类。同时,在管理要求中提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宜因地制宜,优先选用生态处理工艺,鼓励回用,在重点地区可执行更严格的排放限值。

天津市

年7月9日,天津市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自7月10日起实施。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出水排入沟渠、池塘等水功能区划未明确水体且按照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一级A排放限值建设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其他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于年1月1日起执行。该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技术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适用于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控制项目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动植物油类共7项指标。

河北省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13/-),标准自年3月1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和实施与监督。本文件适用于处理规模在5m3/d(含)~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规模在m3/d(含)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所在流域有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相应流域排放标准执行;没有流域排放标准的,按照GB执行。本文件代替DB13/—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内蒙古

内蒙古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DBHJ/-),于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主要根据内蒙古区农村牧区不同区位条件、排放去向、利用方式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制定,是内蒙古区农村牧区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重要标志。标准采取了严格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并规定了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标准的实施将逐步改变农村牧区污水横流、乱排乱放的状况,加快和规范农村牧区污水设施建设,促进污水治理率逐步提高,推动建设美丽宜居农村牧区,切实提升内蒙古区农牧民的生活环境。

辽宁省

辽宁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3月30日正式实施。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处理设施规模及保护目标,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三级。控制指标主要考虑了农村生活污水污染的主要因子,如化学需氧量、氨氮、氮、磷。各项指标按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污水排放去向、设施规模等分类执行,更加切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的实际。为加快改善农村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当受纳水体为黑臭水体时,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受纳水体水质超标的,超标因子的排放限值执行一级标准。出水直接排入湖、库等封闭水体时,则要求严格执行一级标准。

吉林省

吉林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22/-),此文件属于地方性强制标准,并于年4月1日实施。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包括控制因子和排放限值)、水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m3/d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mg/L和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标准限值和范围更加符合农村生活污水实际。

黑龙江省

《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标准》近日已经实施,适用于规模小于立方米/日(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产生的污水,不包括其它废水。

《标准》要求,应根据农村所处区位、人口规模、人口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污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规划和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应自年6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中规定的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回用的,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回用于农田、林地、草地等施肥的,应符合施肥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标准》要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末端应设置排污口标志。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上海市

上海市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立足上海市地域特征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现状,以水环境保护为目标导向,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了污染物标准分级和限值、污泥管理和监测等要求。《标准》的出台标志着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进入了更高要求、更严规范阶段,将有助于提升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为上海农村地区水环境改善和乡村振兴注入新的动力。

江苏省

DB32/-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基本要求、技术要求、其他要求、监测与分析以及实施与监督。标准适用于设计日处理能力<m3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浙江省

浙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入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

安徽省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m3/d以下规模(不含)的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水污染物排放行为。

福建省

福建省制定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适用处理规模在吨/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于年12月1日起执行。

此次福建省制定出台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综合考虑省农村实际和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实行分类分区原则。不同地区、不同处理规模执行不同排放标准。如,对出水排入Ⅲ类功能水域,以及湖泊等封闭水域或水库等半封闭水域的处理设施,从严执行一级标准;对收纳水体水质要求不高的处理设施,执行相对宽松的二级标准。对已经发生黑臭的水体,严格控制氨氮指标;而对2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适当放宽要求。

该标准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本标准选取的指标更精简,选取了四项必控指标和三项选控指标,《标准》不一味要求治理深度,鼓励污水经过适度处理达到一定回用控制标准后资源化利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农田、林地消纳生活污水中的氮、磷成分。

江西省

江西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正式发布,于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水污染物监测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单个处理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山东省

山东省制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于年3月27日起实施。标准针对山东省农村在地形、规模、经济状况等方面存在差异的现状,充分考虑各种技术所能达到的污染控制水平,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依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规模以及出水去向,将标准分为二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Ⅲ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大于5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一级标准。规模小于5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直接排入GB—中Ⅳ类、Ⅴ类水域和其他未划定水环境功能区的水域、沟渠、自然湿地,以及GB—中三、四类海域的,执行二级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或其他用途时,执行国家或山东省相应的水质标准。标准选取pH值、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四项作为基本控制指标。另外,标准选取总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动植物油四项作为条件性控制指标。其中,总氮、总磷指标适用于出水直接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总氮、总磷水体的情形;粪大肠菌群数指标适用于设施规模大于m3/d(含),且出水直接排入GB-中III类水域、GB-中二类海域的情形;动植物油指标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旅游项目生活污水的处理设施。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应保持稳定运行,自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限值。新建设施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河南省

河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于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监测要求,以及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湖北省

湖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于年12月24日公布,年7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的控制、监测和监督实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且规模小于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湖南省

湖南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3/1-,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改、扩)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应于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年7月1日前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以项目环评批复为准。

1、出水直接排入GB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一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2、出水直接排入GB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且规模在m3/d(不含)-5m3/d(含)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规模在5m3/d(不含)以下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3、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地表水Ⅱ类、Ⅲ类功能水域时执行表1规定的二级标准。

4、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GB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或出水排入村镇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时执行表1规定的三级标准。

广东省

广东省发布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于年1月1日起实施。

广西省

广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于日前公布,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的水质控制要求、监测、分析方法和实施与监督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海南省

海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6/—)于年11月4日发布,年12月15日起施行。

重庆市

重庆市公布《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本标准规定了重庆市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首次发布于年,本次主要修订内容:

1.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

2.按排水去向的水功能区明确了执行一级标准的范围;

3.细分了控制指标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

4.对湖泊、水库等封闭水体增加了总氮控制指标,总磷分不同情况加强了控制要求;

5.氨氮控制考虑了温度的影响;

6.增加了对污水厂污泥的控制管理要求;

7.更新并补充完善了监测分析方法。

四川省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于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要求,根据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单户污水量少、排放分散、水质水量波动大的特点,参考北京、天津、江西等9个省(市)编制标准的经验,兼顾农村地区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管理水平,确定了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测方法和实施监督等规定。

贵州省

贵州省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于9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全省设计规模立方米/日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共分为一、二、三级排放标准,最多涉及7项控制指标,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分别为60mg/L、mg/L和mg/L,相对于参照执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COD为50mg/L)或一级B标准(COD为60mg/L)。

云南省

云南省地方标准《云南处理设施云南标准》(DB53/T-)于年12月23日起施行。

陕西省

陕西省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该标准于年1月正式实行。陕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值分为三大类:特别排放值、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其中排入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湖库岸边外延2千米范围执行特别排放标准;排入符合GB地表II类、III类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IV类、V类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甘肃省

甘肃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62/T-)于年9月1日实施。

青海省

青海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63/T-于年7月1日实施。

宁夏省

宁夏省发布了《宁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于5月28日起正式实施。该《排放标准》是我区根据国家《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工作方案》中“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的要求,对原有的《宁夏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修订形成的。《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并全面进行标准分级,保证标准的可操作性,能够满足我区当前农村生活污水环境管理要求,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推动美丽乡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自年11月15日起实施。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建成区以外的m3/d(不含)以下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规模大于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GB执行。边远矿山、远离城镇的公路、铁路服务区、收费站、变电站、管道和输变电线路配套生活设施的3m/d(不含)以下规模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后,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混有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的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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