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期
一件典型案例-串通投标罪:
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余某在余姚市招投标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由陶某为其提供竞买人员信息,被告人余某事先分别与被告人施某、王某、胡某进行串通并给予对方40万元、25万元、15万元不等的好处费,约定采取象征性举牌、放弃竞买等方式人为压低竞买成交价格,后以总价人民币余万元价格竞得该面积为10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被告人余某于年将涉案土地以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余某退赔人民币万元,被告人施某退赔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王某退赔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胡某退赔人民币15万元。年7月,被告人余某、施某被余姚市公安民警抓获;同年8月,被告人王某、胡某分别主动至余姚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余某、施某、王某、胡某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余某、施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胡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已退赔相关款项,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余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二、被告人施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三、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四、被告人胡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三十万元。一个风险提示:
串通投标罪,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招投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种常见的竞争方式,特别是在国内工程建设领域较为普遍。不法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共同排挤其他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上述行为严重违背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严重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以及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一条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转载请注明:http://www.yuyaoshizx.com/yysms/74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