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政府发布
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起来了解
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积极推进开展影响雾霾等极端天气的环境治理,保持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市《关于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有关区域和时段全面实施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各宾馆、饭店;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性建筑;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区域;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商品交易市场。
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谭家岭路-梁周线-北环路-达环路-月梅路-望湖路-兵马司路-子陵路-城东路-谭家岭路,以上路段相连形成的封闭区域。其他地区不列入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三、限制区域允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限制区域内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五至次年正月十六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当遇到空气重污染,市环保、气象部门发出橙色、红色预警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制区域内严禁销售烟花爆竹,不再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四、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五、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经营监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舆情宣传引导工作;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各乡镇(街道)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督促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物业管理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违规行为。
六、市民在限制区域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做到文明燃放、安全燃放。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在高层、多层建筑物周边燃放烟花爆竹时,应防止焰火窜入建筑物阳台或室内引发火灾。
七、禁止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应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政府号召全体党员、干部、机关事业单位带头执行本通告的规定,市纪检监察部门将对违反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作出相应处理;大型企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协会等组织也要积极带头执行,全力推进禁止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实施;全体市民应自觉遵守本通告的规定,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
十、本通告自年6月5日起施行。
来源:余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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