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资讯余姚一位年近八旬的老先生就因

发布时间:2020-12-5 19:59:59 
????????????拇指余姚mzyy——指尖上的生活向导(点击上方拇指余姚   旅途中“拉肚子”致猝死

  ?李先生(化名)2年前入住余姚某老年公寓,入住时身体各方面状况还不错。

  ?今年3月15日,老年公寓和余姚的一家旅行社签订合同,打算组织公寓居住的老人到厦门一地8日游,包括李先生在内共有13名老人报了名。旅游合同约定旅行社不提供导游,由老年公寓派了一名工作人员陪同领队。

  ?两天后,老人们出发了。行程安排是3月18日、19日在厦门自由活动,22日乘船上鼓浪屿,在鼓浪屿住2个晚上后回宁波。

(网络配图)

  ?可在3月22日中饭后,李先生觉得身体不舒服,提出自己回酒店休息,晚餐自理,领队同意了,安排他回了酒店。第二天早餐,李先生也没到餐厅吃饭,领队有点担心,去他房间看望,李先生说拉肚子。医院看看,李先生表示休息一下就好,不用去。

  ?“那天我帮李先生买了药,还有午饭,多次到房间看他,医院看看,他都说不用,买的午饭他也没吃。”领队说,因为第二天要结束行程,他还有一些事情要安排,当天下午2点多再次探望后,他离开了李先生的房间。

  ?当天下午5点,和李先生同房间的人发现李先生神志不清,领队马上拨了,10分钟后急救医生赶到,医院,但最终还是没能抢救过来。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上载明,李先生的死因是猝死。

精彩内容

家属状告老年公寓和旅行社

?接到噩耗后,李先生的3名子女悲痛万分。他们将组织旅行的老年公寓和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们的共同损失28万余元。

 ?庭审中,到底谁应该为李先生的死亡负责,成为争议的焦点。李先生的子女认为老年公寓和旅行社是组织者,对老年人的生命健康负有安全保护义务;但老年公寓和旅行社都觉得他们已尽到了应有的责任。

 ?法院认为,老年公寓组织老人出游,对旅游的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老年公寓的随团陪同(即领队),在得知李先生身体不适后,应该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以便及时通知家属,也没有及时告知当地的接待单位,是否需要尽早采取措施,因此老年公寓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李先生在身体出现不适后,经多次劝说就医都被他拒绝,从他的死亡原因分析,他应该对自己的死亡负主要责任。而旅行社之前并未接到通知,在得知李先生陷入昏迷后,当地医院,并进行了相应的协助工作,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对李先生的死不存在过错。

 ?近日,宁波中院维持了余姚法院的一审判决,判令老年公寓赔偿李先生子女各项损失的20%和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万余元。

小编只想说:我们作为子女应该尽量挤时间陪老人一同出游,

就像父母不能缺席孩子的成长,我们也不能缺席父母的衰老。

信息来源:余姚新闻网

[完]

「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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