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3月,洪先生向我承租店面房二间并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约定租期一年和租期届满如需续租另行签订协议等相关内容。租期届满后,我们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协议,而洪先生继续使用该店面房至今。
漫画制作余姚日报记者邵天骊
现因房屋所在地块已被政府征用,我多次要求洪先生立即搬出该店面房未果。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吗?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如下:此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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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可以随时通知出租人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出租人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合理搬出出租房屋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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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施先生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洪先生,并给予洪先生合理搬出店面房的期限。若洪先生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拒不搬出店面房,施先生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起诉解决,并由洪先生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来源:余姚日报
版式编排:余姚日报全媒体编辑杨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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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先生真的要焦急上火了!
哪有这样不讲道理占着不搬的!
点个大拇指,支持施先生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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